衡阳市民政局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送达公告
发布时间:2025-11-26 23:38:31点击量:
。依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,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。
同时依据《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,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,拟将以下单位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。
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,现依法公告送达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条第一款、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和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、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。请下列社会组织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本机关联系,书面告知陈述、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,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。

